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采购 > 区级文件
关于做好余杭区政府采购同类项目集中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7-4-27

 

关于做好余杭区政府采购同类项目集中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余公资〔2015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推行规模化采购(余公资〔20146号文件)基础上,对不适应规模化采购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中适用公开招标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适度集中办理。具体如下:

一、集中办理类别

1、每年年度集中办理项目根据年度计划进行确定。2015年度集中办理项目包括以下几类(不含协议采购项目):实训设备类、专用仪器设备类、厨房设备类、监控系统类、改装车类等。《2015年度集中办理采购项目目录》另发。

2、未列入年度集中办理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通知采购人按要求委托进行集中办理。

二、集中办理流程

1、对于年度集中办理项目(不含协议采购项目)按每年集中采购三次的方式执行。2015年度采购人需在41日—415日、71日—715日、101日—1015日前通过“余杭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采购执行系统)”将采购需求以委托单的形式委托交易中心。

2、交易中心在同一时间段内集中审核该类文件,并集中发布该类项目采购公告。

三、注意事项

1、采购人应做好前期准备,将填写完整的资料提交汇总单委托至交易中心。

2、交易中心将在截止时间点开始按规定统一审核委托单,逾期未委托,自动转入当年的下一次采购。

3、因特殊情况需单独办理采购的,须同时报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同意(审批表见附件)。

 

附件:集中办理范围内项目单独办理审批表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5年2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