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
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公资〔2014〕2号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余杭区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论证)费的支出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相关费用财务管理制度》(余公资〔2006〕4号),并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费用支付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余杭区财政局
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4年2月28日印发
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费用
支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余杭区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论证)费的支出管理,根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相关费用财务管理制度》(余公资〔2006〕4号)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对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费用支付做相关修订,具体事项如下:
一、支付对象
(一)受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论证(咨询)的专家。
(二)受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
(三)受邀参与协助质疑处理(复核)的专家。
(四)受邀参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的专家。
二、列支范围
(一)专家论证劳务费。
(二)专家评审劳务费。
(三)专家复核劳务费。
(四)专家交通补贴费。
(五)专家就餐费。
(六)其他。
三、支付标准
(一)论证、评审、复核劳务费
1.正常评审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项目,3小时内完成评审的,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为300元/人,超过3小时部分为每人100元/小时(1小时以内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标准支付,1小时以内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标准支付)。
2.论证、复核的项目及其他类项目,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人100元/小时(1小时以内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标准支付,1小时以内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标准支付)。
(二)专家交通补贴费。交通补贴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余杭区专家为50元/次,杭州专家为200元/次,其他地区专家交通补贴费根据实际情况另算。
(三)就餐费。就餐统一由交易中心安排。
(四)特殊情况处理。
1.若无特殊原因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专家,扣除其100元评审(论证)劳务费。
2.受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到岗后,评审任务因故取消或评审专家申请回避的,则支付该类专家每人100元劳务费及对应交通补贴费。
3.本地临时专家库中专家若为外地专家,则按外地专家交通补贴费标准支付。
4.就同一事项进行第二次复核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人50元/小时(1小时以内不足30分钟的,不予支付费用,1小时以内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标准计费)。专家交通补贴费照常支付。
5.就同一事项进行第三次至更多次复核的,则不支付任何费用。
四、其他事项
1.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评审、复核)相关费用支付表》上签字后领取相应费用。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相关费用财务管理制度》(余公资〔2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评审、复核)相关费用支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