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
答疑制度(试行)》的通知
余公资〔2016〕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正性,及时解决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提前化解矛盾和纠纷,减少标后质疑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答疑制度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
现场答疑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正性,及时解决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提前化解矛盾和纠纷,减少标后质疑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工程类项目及采购类项目
二、受理事项
1.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提出的异议;
2.投标人对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
三、受理程序
1.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对开标过程有异议,应当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填写《开标现场异议受理表》。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书面答复并在开标室公开回复内容。
3.评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室宣布评标结果,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十五分钟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提交《评标现场异议受理表》。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的评标现场异议进行书面答复,由招标代理机构将书面答复转交提出异议的投标单位,转交后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评标结束。
5.如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结果后,无投标单位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评标结束。
6.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质疑或投诉。
四、相关要求
1.开标结束后,投标单位不得再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
2.投标单位对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提出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相关规定核对异议人身份(异议人代表须出示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合理回复异议,区交易中心负责督促本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开标现场异议受理表》
2.《评标现场异议受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