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余杭区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余政办〔2011〕310号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余杭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市及我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调研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政府采购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采购范围
我区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和分散采购为辅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00元以下的项目除外)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实施,采购人无特殊原因不得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项目(即:无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由单位按单位自行采购或分散委托代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人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
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其中分散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
(一)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应按照科学、合理的要求,结合市场调研价格情况,认真、详实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对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的、符合集中采购目录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整的政府采购计划。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审批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也不予核拨政府采购经费。
(二)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采购人。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的项目外,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并通过“余杭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次)申请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采购方式的审批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采字〔2007〕8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等工作的通知》(余财采〔2006〕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审批的具体步骤:采购人首先应通过《余杭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预算审批系统)》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并结合项目特点提出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的要求,其中:10万元以上,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分散采购的,还需单位提供申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经网上流转,由区采购办审批同意后发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特殊情况,需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一)常规项目采购
1.协议采购: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协议供货项目全省联动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3号)精神,目前我区对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机、油印机、空调等八类货物执行协议采购。同时,我区将根据省财政厅2011-2012年度全省联动协议定点采购的招标结果,对我区协议采购的商品进行适当的扩面采购,协议商品库扩展到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UPS、防火墙等共十三类货物(协议采购的具体相关事宜另行发文明确)。
对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因性能(需提供区政府信息中心的书面意见)、时间等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工作要求,且一次性采购数量5台以下(含)的十三类协议采购货物,由采购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经区采购办同意,可采用单位自行采购方式;同时,采购结果由单位领导签字认可后,到区采购办备案。一次性采购数量在5台以上10台以下的,还需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单位自行采购一般应当选用协议商品库的品牌型号。
2.集中打包采购:除协议采购品目以外、采购需求大体相同的其他通用设备,按每年前三季度各集中采购一次的方式执行,每年共三次。
采购人需在3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通过“余杭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预算审批系统)”进行项目采购申报,区采购办在3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前完成采购方式审批,采购人须在3月31日、7月31日、10月31日前通过“余杭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采购执行系统)”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打包采购,逾期自动转入当年的下一次采购。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逾期未采购的(指到年底,单位仍未编制采购建议书),当年度的采购预算指标予以作废,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对需单次组织采购等特殊情况,需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专业项目采购
对环境监测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灯光音响设备、锅炉、消防设备等集中采购目录内、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区采购办审批同意后,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对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等司法系统采购刑侦、经侦等具有保密性的特殊设备且供应商单一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区采购办或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省市有关单位采购的成交结果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或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跟单(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为进一步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若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项目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市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部门在近3个月内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技术需求一致、且采购金额低于原项目采购金额50%以内和20万元以内的项目,采购单位可提出申请,报区采购办审批同意后,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跟单采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网公布“跟单采购”信息,同时书面向该供应商发出网上报价邀请,并允许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报价。如在规定时间内只有原中标成交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报价最低的,可直接确认其成交并按规定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如另有供应商参与报价且报价低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组织并直接邀请报价最低的前三至五名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按规定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四)区教育局、区卫生局下属单位的项目采购
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在年度预算下达且经费落实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为避免扎堆采购的情况出现,结合学校的实际,各个直属学校每年上半年采购的设施设备必须在3月30日前在《余杭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内外网采购申请的所有程序,下半年采购的设施设备则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交易中心可根据各校采购需求进行适当地归类,便于对部分设备打包采购。对逾期不能完成采购申请的,所安排的预算采购指标作废。
区卫生局应根据各医疗单位采购量及需求时间的情况,统一协调,科学安排采购时间,保证每次招标都有一定量,同类设备尽可能集中、委托采购,节约采购时间和采购成本。下属医疗卫生单位应不断规范医疗设备的采购行为,降低设备采购成本。
(五)参考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做法,完善《余杭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协议采购模块,提高我区政府采购的电子化程度。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要加强对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履行)、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对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委托质检余杭分局监测中心进行验收(采购验收管理的相关事宜另行发文明确)。
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专家评审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信用考核、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各采购单位要认真履行采购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须对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及评标标准等严格把关,配合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解释、答疑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须对采购文件的程序性条款严格把关,确保政府采购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六、其他
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实行每年两次会议制度。年初,审核区采购办汇报的上年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总结和集中审批单位报批的特殊采购项目。每年8月组织集中抽查相关项目的实施情况和集中审批单位报批的特殊采购项目。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