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
余财采〔20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根据区政府“关于批转《余杭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若干意见》的通知 ”( 余政办〔2011〕310号)精神,经2012年度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现就加强我区政府采购履约、检测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形式
对全区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由采购单位、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验收意见。
二、验收范围
(一)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监测中心验收。
(二)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采购人也可以提出并报采购办同意后由监测中心验收;特殊项目,采购办可视情指定由监测中心验收。
(三)国家规定应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或已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采购项目,在强制检测或专业监理的基础上,采购办可会同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监测中心组织进一步验收。
上述三类验收结果,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须报代理机构归档;若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和其他招标文件等采购资料一并自行归档。
三、验收程序
(一)委托监测中心验收
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发出前,把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需求的内容以电邮方式递交一份给监测中心,监测中心应在2天内对项目的技术需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以传真方式反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时,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的验收方案、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验收方案一般应在正式招(评)标前报采购办备案。
2.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应填妥《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表》(见附件) 报采购办;采购办接到申请表后,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测中心验收,监测中心应按照验收方案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工作,一般在供货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验收结论。需要实物测试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3.监测中心成立由包括监测中心人员(或聘请的专家) 在内的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参与验收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配合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采购单位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配合验收的主要负责人,采购单位纪检人员要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被聘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1.属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在采购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该项目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验收小组要有采购单位纪检人员参加。采购单位无该项目专业人员的,可聘请有关专家共同验收。但对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专家,不能聘其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3.验收人员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四、其他
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的供应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1至3年内禁止参加余杭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将无限期禁止其参加余杭区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将处罚结果上网进行公示。对验收人员徇私舞弊和违纪违法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验收经费
监测中心的验收经费,每年底将由采购办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对检测验收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经费安排建议,经区财政职能科室审核后以年度为单位按上级批复额度安排检测经费。属于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采购人自行负担。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表
余杭区财政局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