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余杭区2016年度政府采购
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余政办〔201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6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2016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此外,虽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民生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由区财政局批准,同时将相关采购文件报区财政局。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小额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以及备注栏备注金额以下)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实行上级部门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上级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采购文件资料须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
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2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见附件)编制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资金。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或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由本单位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五)政府采购必须优先采购具有环保标志和节能的产品,强制采购国家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禁止采购非节能型用水器具。
(六)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我区指定的发布采购信息的媒体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余杭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yuhang.gov.cn/new)、“杭州·余杭”门户网站(http://www.yuhang.gov.cn)、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hggzy.com.cn)。
本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余杭区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