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余杭区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及备案的通知
余财采〔20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与评标结果的一致性和严肃性,保证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针对目前我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中存在未按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更改采购合同内容等问题,现就我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同时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二、对委托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和响应的内容不一致,应予以纠正,并作为合同鉴证方共同签订,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
三、对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合同(发票)由采购人自行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
四、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变更设备或服务的,需签订补充合同,按以下程序执行:
1.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减采购数量的,补充合同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由采购人直接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补充合同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原则上需重新组织采购,确因项目已实施且增加的设备与原项目具有关联性、不可分割的,需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并备案,其中补充合同在1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2.因采购人原因需更换原合同中设备的,需采购人需提出相关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并备案,更换设备涉及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3.因原合同中设备停产等不可抗力原因,供应商要求以同档次产品替换的,采购人需提出相关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并备案,更换的设备金额超过5万元的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委托代理采购和自行采购的项目(不包括协议采购、在线询价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若无采购代理机构的鉴证或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六、对采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按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均为验收的依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明确余杭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的通知》(余财采[2013]7号)废止。
附件:余杭区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审核表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5年7月5日
抄送:区政府采购验收办公室
附件:
余杭区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审核表
申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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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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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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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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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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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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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及依据 |
可另附页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区财政局留存,一份申报单位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