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2]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4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依法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小组,依法独立且客观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二、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组织机构必须宣读评审纪律,并要求所有评审小组成员(包括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签订《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承诺书》(格式见《办法》附件2)。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与参与采购响应的供应商或者与采购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采购响应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法律、法规或《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
三、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2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35号)精神,做好对政府采购响应供应商网上报名资格预审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后审工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谈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符合的,应提请评审小组按规定认定其响应无效;供应商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待评审小组初步确定评审结果和供应商排序后,由采购单位(或由评审小组配合采购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排名靠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经资格审查不符合的,应按规定提请评审小组确认后,再对排名次之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依此类推。采购单位授权评审小组进行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再对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资格复审,确有异议时,应提交原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四、评审小组成员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重点对各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和相关明细报价进行评审,如发现有供应商报价不符合规定或技术偏离情况,或拟认定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的,应向该供应商进行询问,给予供应商陈述、澄清或申辩的机会,并予以记录;如拟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报价最高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在评审报告中予以重点说明。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加强对各评审小组成员评分记录和评审结果等的审查,对不按规定评审或明显有倾向性的评分,应当按规定要求提示其进行复核、纠正或予以说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评审现场的监管,该经办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并认真做好评审进程和评审现场异常情况的记录,同时要求其在评分记录或评审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落实审查责任。
五、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将修改意见及理由等告知所有参加响应的供应商,并应允许供应商撤回采购响应文件,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没收该供应商采购响应保证金,或采取其他限止供应商撤回采购响应文件的措施。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诚信记录和考核评价制度,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详细记录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活动、培训、不良行为和违法处罚等档案。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对参加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评审专家档案中进行登记,以此作为财政部门晋升或解聘评审专家的依据。尚未采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财政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2日
附件: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ml
财库[2012]6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