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杭区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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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国有公司: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5号)精神,现将《余杭区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11日
余杭区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余杭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国资办)或监管主体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及其出资的下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单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的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以下简称:“企业采购”)。
第四条 企业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五条 采购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采购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可参照本办法,适当简化流程,由企业自行采购。采购项目多、且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小型招标采购平台。
第六条 企业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企业采购项目及采购方式审批;企业采购文件的备案;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监督区直属国有企业项目采购合同的签订;区直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异议)的处理。
第八条 监管主体和区直属国有企业应成立采购监管小组,小组人员名单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采购监管小组负责企业采购文件的审核及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核;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监督采购合同的签订;负责下属企业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异议)的处理。
第九条 企业负责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发布采购信息;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初审;组建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签定《采购合同》;落实采购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其他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场租安排、协助企业抽取专家等采购项目进场具体事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企业采购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十二条 企业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报采购监管小组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项目总值比例较高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供应商投标标的不合格,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价格总额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采购的标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第十四条 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当不少于三家。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写《国有企业采购申请书》,经采购监管小组审核后,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经批准后即行组织编写企业采购文件;
(二)企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区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发出招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信息,也可通过其他公开媒体同时发布招标信息,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信息为准。
(三)投标单位填写《投标报名书》,并接受企业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企业采购文件;
(五)企业组建评标小组;
(六)企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七)发布中标公示;
(八)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经采购监管小组核准后,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企业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采购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第十六条 企业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七条 企业采购文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非实质性条款不得作为无效标条款;
(五)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企业的采购市场。
第十八条 企业采购文件编制后应报采购监管小组审核同意,采购监管小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后7日内审核完毕,复杂的企业采购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企业采购文件一经发出,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报采购监管小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企业采购选择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三)近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采购中,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与其竞争对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相关人员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向企业领取采购文件,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采购文件时,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保证金存放账户。保证金金额由企业按照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1%。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在采购监管小组和区财政局(国资办)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
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采购监管小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3天之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未实质性相应采购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购应当成立由企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企业代表1名,其余成员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无相关采购项目专家库的由企业提供专家名单随机抽取。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购监管小组和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应重新采购。
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企业重新组织采购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企业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结果无效,由采购监管小组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办)给予通报批评。由于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职、开除,并由个人承担相应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经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的;
(二)在采购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故意泄露采购文件内容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按规定应实行企业采购未实行企业采购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采购监管小组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企业采购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采购代理资格。
第三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三年内不得参与区国有企业采购。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影响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五条 各监管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原有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的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相关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各监管主体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企业采购流程图
2.国有企业采购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