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建设工程 > 区级文件
余杭区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2015-12-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是指经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备案领取上岗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余杭区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作记分或不良行为记录两种处理方式。

第五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和通报批评,并暂停其三至六个月的招投标市场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上岗证,一年内不得在余杭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一)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受贿或索贿行为的;

(三)以各种方式进行弄虚作假,给招投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或信息,给招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给招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记分处理。

(一)将专职人员证书、上岗证进行涂改、伪造或出租、转借、出卖给他人使用的,每次记3分;

(二)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每次记3分;

(三)无注册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从事相应业务的,每次记3分;

(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每次记3分;

(五)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每次记3分;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或事项的,每次记3分;

(七)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每次记3分;

(八)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次记3分;

(九)未经招标人同意,将招标代理文件送交备案的,每次记1分;

(十)招标公告中任意提高资质资格标准、设置不相关前置条件的,每次记1分;

(十一)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有差错的,或内容与申请资料、公告不相符的,每次记1分;招标文件编制错误,造成开标时间延后的,每次记2分;

(十二)工程量清单未按计价规范编制、存在明显错误的,每次记1分;存在故意扩大或缩小工程量的,每次记3分;

(十三)未按招标办最终审定稿发布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的,或纸质版与网上发布电子版不一致的,每次记3分;

(十四)预算编制口径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不符合现行计价规定的,每次记1分;

(十五)预算复审误差率超过3%(含)的,每次记1分;误差率超过5%(含)的,每次记3分;误差率超过10%(含)的,每次记6分;

(十六)因清单编制错误,造成原清单作废,开标时间延后的,每次记2分;

(十七)招标代理过程中未按要求佩证上岗或开标过程中着装明显不当,迟到(原则上要求提早半小时以上,如遇重大项目,则要求提早1小时以上)、早退的,每次记1分;脱岗的每次记2分;

(十八)不及时报送招标代理文件或办理招投标相关手续的(如办理建造师解锁手续、投标保证金收退手续等),每次记1分;

(十九)因准备不足、业务不熟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每次记1分;未做好准备工作,致使不能正常进行开标活动的,每次记1分;未维护好开标现场秩序的,每次记1分;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对投标文件接收程序、唱标等场内交易操作存在失误,致使开标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或者造成投诉,引起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每次记1分;

(二十)因准备不足,业务不熟悉,未按相关规定组织评标活动的(如未宣读评标纪律等),每次记1分;未维护好评标现场秩序的,每次记1分;

(二十一)不遵守进场交易操作要求,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项目场租安排而不事先通知的,每次记1分;

(二十二)招标代理过程中不遵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管理的,每次记1分;

(二十三)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记1分;

(二十四)在代理过程中对业主与投标人串通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的,每次记1分;

(二十五)拒绝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或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招标投诉的,每次记2分;

(二十六)不按要求参加会议、学习和培训的,每次记1分;

(二十七)不爱护交易场所公共财物,造成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每次记1分;

(二十八)未按规定指纹考勤或指纹考勤不达标的,每月记1分。

第七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等当事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事前报告并得到及时制止的,每次奖励5分,该分数可以折抵记分。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核处理方法:

(一)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记分满12分的,作一次不良行为记录,该专职人员暂停招投标代理业务三个月,并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核情况以年度为单位累计,年终清零。

第九条 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后抄送至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规范行为的汇总和不良行为的记录,其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开评标现场的不规范行为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涉及暂停招投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做出书面处理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