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配套文件《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施工进行信用评价并联动管理。
第三条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评价实施单位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司其职,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诚信评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托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评价组成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组成。
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荣誉、纳税、处罚和合同履约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
企业施工现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时段、登录要求等在本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可每月动态计算。
第八条 本区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初始诚信综合评价按零分起计;新进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上月库内企业信用平均分为准。
第三章 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九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司法机关及区级以上部门抄送、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缴纳营业税的情况由评价实施单位向区税务机关查询。
第十一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 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第十三条 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现场对施工企业行为评价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五条 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书面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拒绝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建筑业管理处,区建筑业管理处按《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进行折算计分并制定《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
第十九条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电子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长期保存。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异议受理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核。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公示期内,与诚信评价相关联的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区建筑业管理处提出异议,具体处理由区建筑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最后由区建筑业管理处进行答复。异议人应书面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需更改的。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分中,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计算分值与企业原诚信评价分累计结果为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
评标过程中信用联动分将按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与联动系数相乘来计取。信用联动分将直接计入商务标分值。具体联动系数将根据房建或市政基础设施分类公布并在招标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在建筑市场及现场中严重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企业(人员)诚信信息,应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息网”实时记录、动态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招投标市场联动自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及时间为准)。
附件:1.《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
2.《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
附件1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
为科学开展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的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使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根据《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中,一定周期内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合同、工程造价及清欠工作。
二、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报送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中(终)止合同履约情况、农民工工资保障、价款结算和工期等方面的评价内容。
三、评价依据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文件,《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区级及以上监督部门发布政策法规、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
四、评价原则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异议处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异议投诉处理按《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五章中异议处理规定执行。
六、评价应用
(一)评价实施单位应将评价和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作为隐患排查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责令整改,同时应抄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大对起企业和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信息应在建筑业企业库和涉及的人员库、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组成部门,纳入诚信联动评分。
(四)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动态管理、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七、其他规定
评价实施单位、评价人员的法律规定责任分别按《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七章中规定执行。
附件2
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红绿标认定标准
及联动加(扣)分办法
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良好行为(绿标)、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
(一)绿标
1.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创“余杭区良渚杯”、“余杭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余杭区绿色工地”及以上。
2.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因本区活动被区委、区政府表彰与表扬的。
3.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因本区活动被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4.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配合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建设行业现场会,企业现场质量、安全文明管理规范有序的。
(二)红标
1.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因违法违规被本区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并抄送我区住建局的。
2.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红标条款的。
3.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或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4.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经调查认定存在阻碍、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投诉问题查处的或恶意对其他招投标参与方进行投诉行为的。
5.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投诉纠纷,引发聚集群访维权事件,造成重复多次赴省、市上访、被政府启动“三色”预警通报或滞留政府部门、堵路、拉横幅、游行等不良社会影响力,经查实有责的。
6.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7.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不按签订施工合同履约,造成重大影响的。
8.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因本区活动被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信息收集
绿标及红标信息,由区住建局安监站、招标办、质监站和建管处负责收集,于每月5日前报建管处汇总,于每月10日前在建筑市场信用网公示,同月20日建管处将《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内容抄送区建设工程招标办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并于下月1日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
二、登录要求
(一)绿标登录要求
1.创余杭区“良渚杯”及以上优质工程的,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12个月,获奖方申报有效期为2个月,以发文时间为准。
2.创余杭区及以上“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绿色工地”的,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12个月,获奖方申报有效期为2个月,以发文时间为准。
3.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因本区活动被本区委、区政府表彰与表扬的,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12个月,获奖方申报有效期为2个月,以发文时间为准。
4.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因本区活动被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12个月,获奖方申报有效期为2个月,以发文时间为准。
5.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配合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建设行业现场会,企业现场质量、安全文明管理规范有序的。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12个月,配合方申报有效期为2个月,以现场会召开之日起时间为准。
(二)红标登录要求
1.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因违法违规被本区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并抄送我区住建局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6个月。
2.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现场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红标条款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以附件2中具体红标条款规定的有效期为准。
3.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被认定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或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6个月。
4.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经调查认定存在阻碍、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投诉问题查处的或恶意对其他招投标参与方进行投诉行为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6个月。
5.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投诉纠纷,引发聚集群访维权事件,造成重复多次赴省、市上访、被政府启动“三色”预警通报或滞留政府部门、堵路、拉横幅、游行等不良社会影响力,经查实有责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12个月。
6.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并行政处罚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12个月。
7.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不按签订施工合同履约,造成重大影响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以附件2中具体红标条款规定的有效期为准。
8.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依据《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被处以信用扣分,企业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累计每满5分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6个月。
9.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因本区活动被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月登录一次,登录之日的下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为12个月。
三、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在本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活动中绿标认定,以《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良好行为(绿标)认定标准》为准,所有加分以建管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为准。
四、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在本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活动中红标认定,以《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为准,所有扣分以建管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为准。
五、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计算分值与企业原诚信评价分累计结果为准。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上下限不超过正负0.2分。
六、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的企业,依据《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余建〔2015〕42号)被处以信用扣分,企业不良和提示信用扣分累计每满5分,每次联动扣分0.02分,所有扣分以《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每月通报》为准。
七、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分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总分认定。
八、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的企业,初始诚信综合评价分按零分起计;新进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上月区内所有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企业信用评价平均分起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