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克服现行工程预算编制与审核制度的不利因素,根据余杭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使用余杭区级财政资金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专业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并且工程预算造价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二、本规定定义的工程预算指的是,工程招标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工程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仅作为该项目评标时确定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及结算审计时确定优惠比例的依据。
三、招标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取消审核制度,招标项目工程预算在开标前应对外公开,接受监督,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对所编预算负责。
四、工程预算应以光盘形式(不可追刻)与该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同时发给所有投标人,并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工程预算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报区建设局招标办备案。
五、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按下列方式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确定:
1、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历史经验、建材价格指数确定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的基本幅度范围,幅度范围一般每半年调整一次。对每次调整的数据通过建设工程交易网向社会公布。工程开标前,在公布的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幅度范围内,业主通过抽签确定该工程的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
2、按评标委员会组建办法,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首先确定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并与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等同时发给所有投标人。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间隔值一般为4-5个点左右,无论招标人按上述何种办法确定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区建设局招标办备案。
六、工程预算应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公布工程预算价有误,并其误差率超过下列范围的:
房屋建筑类 ±5%(含)
市政工程类 ±7%(含)
可向招标人及区建设局招标办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七、对提出异议的工程预算,招标人应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与投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原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作相应顺延。复审价与工程预算价的误差率比例小于等于上述第六款允许幅度范围的,复审费用由异议人承担;若复审价与工程预算价的误差率比例大于上述第六款允许幅度范围的,复审费用由工程预算编制单位承担,并对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及具体编制人员进行依法处理;责令招标代理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作内部停业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业务,并将此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经查确存在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依照七部委第30号令第六十九条严肃处理,并将此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八、异议人存在恶意拖延时间、扰乱招投标市场行为的,由区建设局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九、工程预算复审应以原编制工程预算的工程量清单及取费费率为编制依据,工程量清单如有误差,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区建设局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