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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主体信用管理规定 2015-12-24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针对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主体信用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准入,是指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关廉政规定的,准予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市场活动中有行贿、受贿、渎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 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不得采取行贿、欺诈等手段进行不正当恶性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第六条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双方在从事建设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纪律,明确各自职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

(一)被执法、执纪机关书面通报的;

(二)在杭州诚信网上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被检察机关列入行贿黑名单的;

(四)其它经区建设局认定,被列入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包括:

(一)招投标活动中的行贿行为;

(二)以各种方式进行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机构在市场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泄露应该保密的资料或信息,给招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招标代理人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五)招标代理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

() 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在工程评标时,介绍工程特征、工程概况、工程招标规定时,用带有导向性、比较性的文字,给正常评标造成干扰或导致评标结果显失公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七)评标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评标专家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不履行廉政责任书或者严重不诚信行为; 

(十)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的行为;

(十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

(十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十三)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四)投标报价高于社会平均价等故意造成废标的行为;

(十五)单方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除外);

(十六)同一年度中,取得投标人资格后,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在送标、开标、评标澄清等环节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的;

(十七)在异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八)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九)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十)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文件之间存在多处错误雷同、子目录报价相同或报价有规律或成比例增减的投标人;

(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十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招标人、投标人合谋串标、围标,利用欺诈、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按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参与本区招标投标活动一至二年。其不良行为与处罚决定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曝光,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其他不良行为情形的,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按《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进行诚信扣分,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本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不良行为与处罚决定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曝光,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证书及工作手册原件一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收缴,在确定中标人前由招标代理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允许投标人取回。区招标办将会同区建筑业管理处不定期对招标代理人进行抽查,凡发现项目经理证书有遗失或投标人取回等情形的,第一次,记录在案;累计二次,处停止市场行为三个月,累计三次及以上的,处停止市场行为一年。其不良行为与处罚决定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曝光,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在投标入围不按规定时间参加招投活动的投标人进行登记。投标人及投标文件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置外,如当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的,认定为陪标行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其不良行为与处罚决定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曝光,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或以其他职务犯罪手段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进入本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至三年。其不良行为与处罚决定在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曝光,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报名时,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不得有违反廉政规定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但应在信息发布时明确。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有无违反廉政规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等信用档案中的有关证明材料,有不良行为而不如实提供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和中介活动。

第十八条 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应当对进入本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查,防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区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对有行贿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区参与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对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余杭区建设局[2006]251号《余杭区招投标活动廉政准入和不良行为记录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建 设 局

                    杭            监 察 局

                    杭            财 政 局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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