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建设工程 > 省市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5-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9〕68号(市建委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和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国有投资招标工程监管,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格局的要求,建立招投标分类管理制度,着重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完善招标程序,优化评标办法,确保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简化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备案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所称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完善招标项目发包管理,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招标前期准备后实施项目发包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申请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方案等一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大力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应完整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符合《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范围。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报备的招标范围相一致。招标工程原则上不设立暂定价项目。遇特殊情况确需对材料设备设立暂定价格的,应具备另行招标的条件,并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另行组织招标。

三、完善资格审查,积极推行资格后审

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一般指不宜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的项目(具体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执行)。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设立专门内容,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标准和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招标人设置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般仅限于企业资质(含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同时,相关内容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其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拒绝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申请人参与竞标,但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可以不署名的形式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质疑内容,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在市相关网站上统一予以答复。

四、规范招投标备案管理,提高招标效率

(一)严格招标范本制度。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醒目的字体集中列明废标条款,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义的语句。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与范本内容不一致的部分,须在文字下加下划线。

(二)完善合同条款内容。

招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的专项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格类型、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和计价方法,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工程款的支付方法等内容,以提高合同的执行力。

(三)规范招标控制价设定。

招标项目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以加强投资管理。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应体现科学性原则,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价,编制口径应与工程量清单相一致。

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同时发给所有的投标人,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前5天向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抄告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投标截止前3天内公布。

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其招标人应予拒绝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

(四)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方法。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在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应上网公布;采取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的,应开具不署投标人名称的费用收据。有关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五)关于招标失败的情况。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如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或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发包。

五、优化评标办法,强化评标专家管理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应进一步提高评标办法的科学性。要优化现行的经评审最低价法,即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以下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开展评审工作。通过“二次平均”等方式来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标价,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积极探索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减少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资深评标专家库,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有关纠纷和围标串标嫌疑的认定等提供帮助。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资深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管,对专业水平不高或在评标过程中显失公正的专家应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时取消评标资格直至清除出专家队伍等处理;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严格执行《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代理人员应按规定在各类代理文件上签名、盖章,明确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预算(清单)进行抽查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和负有主要及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暂停其六个月到一年的市场活动等处罚,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资质(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对复审预算造价超过编制预算造价的5%及以上或清单编制存在严重失误的;

2.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的;

3.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

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代理或咨询服务的。

七、加大惩处串通投标的力度,营造健康市场氛围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以外,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或与同一人联合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中介机构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对评标委员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由资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认定。

八、加强标后管理,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在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计时不予确认,并视情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推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选名录制度。按照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各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公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预选名录;未进入预选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九、其他

1.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